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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向本厅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直接索取,也可从本厅门户网站上下载,并通过递交、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通过“江苏人事”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等形式提出申请。
  提出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八条 厅办公室收到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分送厅政策法规处和业务处室办理,负责办理的处室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本规定第八条办理;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九条 对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厅办公室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厅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至本厅相关处室,接到申请的处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第十条 负责办理处室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厅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本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相关处室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厅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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