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厅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本厅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人发〔2006〕25号),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本厅政务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本厅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依法不应公开和保密期限内不可公开的事项除外):
(一)工作内容。包括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工作范围、工作对象、管理权限、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办公电话。
(二)办事依据。包括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人事人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全省人才发展规划、厅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机构(包括地址和联系方式)、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审批结果。
(四)办事的程序和时限。包括办事的程序、时限以及实际办理有关事项需要的时间等。
(五)承诺的重点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
(六)办事的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包括廉政规定、监督办法等。
(七)责任追究办法。包括群众投诉办法和违章违纪的处置措施及结果等。
(八)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项目和依据的调整或取消情况。
(九)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应当主动公开的人事人才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 对于由本厅制发或掌握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本厅为信息公开义务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 厅办公室负责本厅依申请的政务信息公开的受理和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