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省各委办厅局,各省属事业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积极推进人员聘用制工作,全省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势头。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各地、各部门的具体情况不同,尤其是一些省属事业单位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在政策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基层单位的要求,我厅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部门、各单位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
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精神,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就省属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并强调“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各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推进人员聘用制度,加强用人管理,及时清退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对确因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而又未能及时增加编制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外用人可以参照《暂行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不适用《暂行办法》的政策规定,可由单位根据《
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与之建立劳动或劳务用工关系。
二、《暂行办法》第六条中“不具备成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单位”,是指单位规模较小,没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