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醉酒者和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车。
第十一条 乘客上车后应主动购票或者出示其他有效乘车凭证,车票保存至下车,以便司乘人员、稽查人员查验。无人售票车不设找赎,乘客应自备零钱或使用公交IC卡乘车。禁止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
第十二条 每位乘客可免费带一名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第十三条 司乘人员应认真执行查验票据规定,乘客有配合司乘人员、稽查人员查验车票或乘车凭证的义务,不得拒绝和刁难。乘客拒绝验票的,按无票处理。乘客有检举和投诉司乘人员违反工作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
第十四条 查验乘车凭证时,发现乘客持无效的《老人优待证》、《伤残军人证》、《残疾证》等乘车凭证乘车的,按该线路全程票价补票。乘车凭证应在规定的线路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超过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作无票处理。伪造、涂改、冒用乘车凭证或将乘车凭证转借他人使用的,一经查获,司乘人员或稽查人员有权予以没收。
第十五条 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停驶时,驾驶员、售票员应当组织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市区线路在20分钟内、郊区线路在30分钟内不能安排乘客乘坐后车的,应当按照原票价退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拒绝支付乘车费:
(一)未按规定在车厢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
(二)驾驶员或者售票员未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第十七条 65岁以上具有惠州市户口的老人凭本人《老人优待证》、革命伤残军人凭本人《伤残军人证》、盲人凭本人《残疾证》在市区惠城区中心区内可免费乘坐公共交通车。
第十八条 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20公斤、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长度不超过1米的物品上车,凡携带超过以上标准的物品应当购买行李票,行李票票价按携带行李者的同等票值计算。总重量超过50公斤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7米的物品禁止上车。乘客携带的物品,不得占用座位和妨碍其他乘客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