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生产环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力度。市质监局要适时组织市级专项监督抽查,严格控制考核液态奶产品实物质量和标识标注内容,重点检查产品的“复原乳”标识标注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切实加大对不合格企业的后续处理力度。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复原乳原料生产的,按掺杂使假处理;对未经备案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以及备案信息不实的,责令停产整改。
(六)加大流通环节执法力度,强化市场监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检查。一是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工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经营企业调查摸底工作,要求经营企业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质量合格。以推行食品市场的准入制度为重点,实行以“三证三票”为主要内容的索证索票制度,强化质量查验工作。二是开展上市液态奶专项检查。工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液态奶专项整治行动,实行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制度,对巡查、抽查或举报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经鉴定为质量不合格的液态奶,立即责令下架、清退出市场,监督其妥善处理。三是要实行液态奶监管工作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工商部门要确定工商所片区所长为片区的责任人,实行责任包干;要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发现问题,果断处置;要加强流通领域液态奶质量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质量消费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并及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通报。四是从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对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液态奶的,按销售不合格商品处理;对未经备案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以及备案信息不实的,已上市销售的,责令撤下柜台;对未按规定标注复原乳字样、未在产品配料表中明示复原乳占原料比例的,责令停止销售,并按掺杂使假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法从严处罚;对违法销售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做好宣传工作
(一)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液态奶科普知识宣传,坚持对复原乳及其产品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积极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健康消费。对违规企业要及时在媒体上曝光,增加透明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有关县、区要积极组织液态奶生产经营企业就其生产和销售的奶产品质量开展向社会公开承诺活动。
附件1:
惠州市液态奶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