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重点和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奶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领会上级文件精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迅速将液态奶生产经营的最新规定传达到生产企业,积极引导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考虑到当前生产和市场状况,可以适当生产复原乳,但必须使用合格原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生产,不得掺杂使假。
(二)对液态奶重点生产企业驻厂监管。博罗县、龙门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于春节前后对本辖区内液态奶生产企业(详见附件3)驻厂监管,按照液态奶重点生产企业驻厂监管工作规程,将驻厂监管实施情况以“一厂一表”形式登记汇总,并报市质监局。
(三)认真执行生产备案制度,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执行生产备案要求,并将生产备案制度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督促所有在液态奶生产加工中使用复原乳的生产加工企业积极、主动、及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备案。备案工作由各县、区质监局负责,生产企业直接向当地质监局备案。二是严格按照规定的备案内容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乳粉的进口(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投产时间和生产周期;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产量;每批液态奶成品中复原乳所占的比例;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液态奶的销售区域等信息。备案内容要客观、真实、具体。三是严格执行备案规定。所有相关企业在使用还原乳生产液态奶前,必须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使用还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表》,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及时交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重新备案。未经备案不得生产。四是做好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生产企业未经备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予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已经获证的,质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办理备案手续。五是加强备案信息统计汇总。各县、区质监局要及时汇总本辖区实行液态奶生产备案制度的统计信息,切实掌握备案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及时上报市质监局。
(四)强化产品标识检查,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各地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
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75号)的要求,及时组织部署产品标识监督检查,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的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配料比例。2005年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