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乡镇(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企业间逐级签定责任状,承担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在开办、引进、审批职业危害企业过程中,实行“谁引进,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联合检查制度。
为形成对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监管的长效机制,同时又尽量减少对有关部门和企业工作、生产的干扰,建立定期联合监督检查制度,除日常监督和案件调查外,由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成员单位对下级职能部门、基层政府和企业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合监督检查。联合监督检查每年进行1-2次,每次抽查一定数量的企业。
三、从源头抓起,严把职业危害企业准入关
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在招商引资和工业开发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职业病危害问题,对职业危害较大、较多的项目,必须设立最低准入标准,并经规划建设部门联审同意;对落户我市的涉及职业危害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对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职业卫生安全要求或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企业,不予落户。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预审办法的通知》(惠府〔2002〕72号)要求,参与当地政府的规划建设联审工作会议。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引起职业危害的企业,实行“三同时”审查制度,进行联审和论证。
企业必须对所用的设备和生产材料进行全面清查,严禁使用不明毒性的化学品。对没有明确名称或以代号来代替的不明毒性的化学品,一律要向供应商索取相关成分、安全说明等中文资料,同时加贴注有危害事项、卫生防护与应急处理的中文标识。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监督,涉及到有关部门的信息要及时通报,密切配合,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快职业病防治机构体系建设
(一)加快职业病防治专科医院的建设。
为了填补我市无职业病防治专业医院的空白,扭转我市目前职业性中毒和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救治工作的被动局面,暂定在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增挂职业病防治专科医院牌子,承担全市职业病的治疗与疗养工作。
(二)加快我市疾控机构建设。
为提高我市职业病防治水平,各级财政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要加大资金投入,引进先进的检验、检测设备,使我市疾控机构尽快取得职业危害预评价资质,提高对职业危害场所的监测和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检验分析水平。疾控机构可通过招聘和选送人员到上级专业机构进修以及加强疾控系统内部培训等方式,尽快提高疾控技术队伍的理论和业务技术水平。
疾控机构的经费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