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监部门职责:
(1)参与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2)配合卫生部门依法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3)组织、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工作。
(4)市安委会每年部署开展职业危害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工业(开发)区管委会职责:将职业危害防治作为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开展对辖区内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负责调查辖区内的企业分布和统计汇报工作,每季度将有关职业危害防治信息上报当地卫生、安监行政部门;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监测与评价,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和措施;协助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落实职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4.劳动保障部门职责:对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的发放进行监督;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工会部门职责:定期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工会在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行使《
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权利。
6.规划建设部门职责:将职业危害评价与审查纳入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联审,配合卫生、安监部门把好职业卫生安全准入关。
7.经贸部门职责: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卫生、安监、劳动保障、规划建设、工会等部门的工作,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
8.企业职责: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及监管机制,严格履行《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义务。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第一责任人,承担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责任。
二、加快职业危害防治配套制度建设
(一)建立信息专报制度。
市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信息专报员,负责全市职业病防治有关信息的统计和汇报工作;各级政府(包括乡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也应设立信息专报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职业病防治有关信息的统计和汇报工作。上级对下级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工作简报的形式予以通报。
(二)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