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惠府办〔200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工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危害问题凸显。职业危害不仅对工人的健康造成损害,而且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为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能,防止重大职业危害事件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安全生产法》和《
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加强我市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将职业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范畴,建立各级政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监管机制。同时,进一步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职业安全卫生第一责任人。
(一)成立市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
市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卫生局、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经贸、劳动保障、规划建设、工会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行动方案的制定;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察;收集工作信息,掌握工作动态,做好总结、发布简报等工作。
(二)有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应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能,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1.卫生部门职责:
(1)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的职业病预防、保健工作,依法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3)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救治工作;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4)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登记,在建设项目规划与建设联审中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5)开展职业危害场所的监测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