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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实验教师全员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培训对象
  全省小学科学、综合实践活动学科实验教师;中学(含普通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物理、化学、生物、综合实践活动学科实验教师;中小学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市、县实验教师培训者。
  四、培训内容与方式
  根据我省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实际和新课程改革的要求,中小学实验教师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中小学实验教师,侧重于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的技能训练和创新实验教学理念的培养。
  (二)对实验室管理人员,侧重于在课程改革形势下,实验室管理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提高。
  (三)培训采取集中学习和校本研修实践相结合,面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采取专题讲座、实践操作、交流研讨、课题研究、考察实践、示范观摩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切实提高培训效果。
  五、组织与管理
  (一)由省教育厅师资师范处负责全省中小学实验教师培训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质量监控,制定全省中小学实验教师培训工作方案。由省教育厅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省级按全省中小学3‰左右的比例培训中小学骨干实验教师(包括市县培训者培训)。
  (二)各市教育局师资培训部门负责本市中小学实验教师培训工作的业务管理、协调指导和质量监控,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规划和方案,指导县(区)开展实验教师培训工作。市级以初、高中学校实验教师为主要培训对象。
  (三)各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实验教师培训规划,并依托教师进修学校对小学实验教师开展全员培训工作,建立实验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档案。县级以小学实验教师为主要培训对象。
  (四)各中小学校要制定本校实验教师培训计划和校本研修方案,积极组织本校实验教师参加各层次的培训活动,组织实验教师开展有效的校本研修,进行实验教师培训学分登记,严格执行实验教师培训制度。
  (五)各级培训机构要尽快完善实验教师培训条件。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在具备基本教学条件和学员生活条件的同时,必须具备学员开展学科实验操作条件,配备具有实验教学能力和相关经验的培训教师。
  六、考核与发证
  (一)中小学实验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凡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实验教师培训,且成绩合格,应记入教师本人继续教育学分。
  (二)省级培训的考核与认定工作由省教育厅师资师范处牵头,省教育厅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负责实施。骨干实验教师参加省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省教育厅颁发《陕西省中小学骨干实验教师省级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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