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部分政府定价化学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7]73号)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精神,现将部分药品补充规格品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的补充剂型为处方药剂型,非处方药剂型价格仍按辽价发〔2006〕1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省物价局正式下达价格前,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二、附表中未列的补充规格品,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有关单位携带定价材料到省物价局办理定价手续。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定价的,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单位不得按原价格进行销售。
三、因不同原因, 国家未定或取消了氨甲环酸小容量注射剂、川芎嗪粉针、三磷酸腺苷大容量注射液、复方磷酸可待因和复方谷氨酰胺颗粒剂价格,涉及上述药品的相关单位应在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省物价局上报定价材料并办理定价手续。逾期未定价的,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单位不得按原价格进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