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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由全科医师、护士、公共卫生人员,医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除应具备《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资格外,还必须参加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加强监督与评估,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医疗卫生服务基本规范、标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执业人员的考核标准、技术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内容、服务网络、队伍建设等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评估,规范服务行为,逐步实现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积极推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淘汰制。
  (六)政策引导,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的财政、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核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享受嘉峪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凡不承担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含门诊部、分院等)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各医疗、保健机构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应不低于原单位同等待遇,并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从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用和离退休人员费用。
  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技术人员,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不再承担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任务。在国家颁布全科医生职称标准之前,从事社区卫生服务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晋升副主任医(技、护)师以下职称的,评定职称时可参照相应级别的预防保健医师标准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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