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纳费地点问题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河道费纳费地点除另有规定外,应与现行流转税的纳税地点一致。
  1、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外埠取得的收入在劳务发生地未缴纳河道费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缴。
  2、外省企业在我省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在我省境内取得营业收入的不征收河道费。
  3、纳费人按现行流转税规定需在异地(指纳费人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区)缴纳流转税的,其计费依据为在异地缴纳流转税的计税依据,纳费时间为交纳流转税的同时。对预征的河道费,纳费人可凭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收据在下年缴纳河道费时予以减除。

  四、关于河道费减免审批权限问题

  (一)减免费政策

  1、民政福利企业、劳改劳教企业、特困企业或者纳费人因不可抗力交纳河道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河道费。
  (1)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特困企业:
  ①由于国家政策原因造成企业亏损,纳费有困难;
  ②企业无力支付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
  ③企业停产6个月(含6个月)以上。
  (2)所称因不可抗力交纳河道费有困难的,是指纳费人因遭受了严重的水、火、地震等自然灾害,并经保险赔偿后仍无力交纳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
  2、纳费人享受现行流转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收入,免征河道费。

  (二)减免费审批程序

  民政福利企业、劳改劳教企业、困难减免企业(特困企业或者纳费人因不可抗力交纳河道费确有困难的)和享受流转税税收优惠的企业需向县区级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填写《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减免审批表》(表样附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及县区级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报有权批准的部门进行审批。经有权批准的审批部门审批后抵减下期应缴河道费。

  1、减免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地税机关会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同级政府审批。
  2、减免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会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同级政府审批。
  3、减免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会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同级政府审批。

  县(区)、市级地税局应建立河道费减免台帐,于每年1月份报省地税局、省水利厅备案。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费款不再退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