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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6月20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水利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规范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以下简称河道费 )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征收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河道费纳费期限及计费依据问题

  (一)实行查帐征收流转税的纳费人的纳费期限及计费依据

  1、纳费人在每年1月31日前,以上年企业财务报表中上半年销售或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缴纳当年上半年河道费,7月31日前以上年企业财务报表中下半年销售或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缴纳当年下半年河道费。
  2、新办企业纳费人在开办第二年的1月31日前,以上年销售或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缴纳上年应缴河道费;同时以上年平均的月销售或营业收入乘以6个月为计费依据缴纳当年上半年河道费。

  (二)实行定额缴纳流转税的纳费人的纳费期限及计费依据

  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征收流转税的纳费人,其纳费时间为每年1月31日以前,计费依据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年营业额(销售额)。

  二、关于几个特殊行业河道费计费依据问题

  (一)关于银行、保险企业计费依据问题

  鉴于《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银行、保险企业计费依据规定较为明确,所以银行、保险企业以利息收入和保费收入为计费依据,不包括其他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的计税收入。

  (二)关于大型商品流通企业计费依据问题

  1、对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进销差价率在5%-10%(不含5%,含10%)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征河道费。
  2、对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商品进销差价率在5%以下(含5%)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按照进销差价的2‰计征河道费。

  享受以上政策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由市地方税务局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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