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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增补“十一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有关内容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增补“十一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有关内容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环财发[2007]17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各地已基本完成“十一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编制、报批工作,为将各地编制的总量控制计划落实到各年度,按年度实施,根据总局关于编制年度减排计划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完成本地区“十一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补充计划(以下简称“补充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求依据已编制完成的“十一五”总量控制计划,分别列出2007、2008、2009和2010四个年度的新增总量预测表(见附件一)、总量控制计划实施进度表(见附件二)和重点监控企业2008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设施进度表(见附件三),并附简要实施方案(要求见附件四)。
  二、按照总局要求,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预测方法调整为按经济和能源消费增长情况预测(见附件五)。要求预测结果与原计划中新增项目预测法所得结果进行对比,列出相差的量。2007年新增量测算所用GDP、工业增加值和能源消费等数据,要按照本地发改委和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08年以后年度所用数据,可根据本地区发改委提供的预测数据,或依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数据测算。
  三、本通知要求补充的计划内容要与已编制的“十一五”总量控制计划相衔接,实施方案要责任明确、有时限要求、可操作。
  四、对在“十一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中,没有考虑辖区内石油企业总量指标的地区,要在“补充计划”中列出石油企业总量指标。
  五、“补充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于2007年6月15日前与我局沟通(过期未沟通,视为认可自治区测算和安排)。6月30日前报各地政府审批,并报我局备案,“十一五”总量控制计划已报政府的地区,可向政府说明情况;未报政府批准的地区,可一并上报。7月30日前,将各地政府批文上报我局(过期视为未批准)。
  联系人:石雪梅  联系电话:0991-2819218

  附件一、_________年污染物新增总量预测表
  二、_________年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实施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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