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般动迁户优惠政策
居住在城市棚户区实施改造范围内的一般动迁户实施“拆一还一”政策,在45平方米以内的差额部分可按建设成本价购买,超出4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格计算,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三、强制拆迁政策
在核发拆迁许可、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做出行政裁决和实施强制拆迁等环节中,应严格执行限定程序。对无理滋事、阻挠正常拆迁并拒不搬迁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司法强制拆迁。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后,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强制拆迁,公安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提前进入现场,维持拆迁秩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及时组织执行(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四、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优惠政策
凡列为棚户区改造范围,通过招投标获得的标段,所建回迁房的土地实行划拨方式,免征土地出让金。属于商品房开发部分实施挂牌出让,先征后退。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费用征收优惠政策
(一)原则上免缴省、州有权决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经营性收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二)凡列为棚户区范围内,通过招投标中标地段建设的回迁房和商品住宅、门市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均享受回迁房政策。
六、城市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一)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对城市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在城市棚户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获得的标段,实施土地划拨所建的回迁房,免征不动产营业税。
七、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省财政补贴资金、开发银行软贷款可用于亏损地块(标段)拆迁补偿、低保户补助、小区建设、公用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廉租房补助,由州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期划拨,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