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7〕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为推进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进程,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对 《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延州政办发〔2006〕26号)修订如下:
一、城镇低保对象优惠政策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中,以妥善解决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为原则,对城镇低保对象回迁安置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
(一)城镇低保对象的回迁安置标准。城镇低保对象原住房拆迁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应安置回迁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差额面积费用从省、州、县(市)拨付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中解决或由开发商(企业)按拆迁有关政策规定帮助解决,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回迁安置面积超出45平方米部分,按建设成本计算,超出55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格计算,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城镇低保对象拆迁安置后的取暖费用。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内,城镇低保对象拆迁安置后,交纳取暖费确有困难且无经济来源的,由供热企业承担25%,个人承担一部分,县(市)民政部门补贴一部分。
(三)城市棚户区内无自主产权低保对象的安置。户籍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内,且无自主产权、租住改造区内房屋的城镇低保对象,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动迁中,由政府进行资金补助,提供租房救助金(补助期限为一年),保证无房户的基本生活。
(四)城镇低保对象回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城镇低保对象回迁后,对交纳物业管理费确有困难且无经济来源的,可减免小区物业管理费(以取得低保的时间为准),减免部分从新建小区经营用房收入中支出。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中城镇低保对象的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道、社区要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对寻找临时住所确有困难的低保户,要保证其在回迁之前有房住;二是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低保对象低保待遇,确保低保金由原渠道按时足额发放;三是低保户所享受的动迁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四是低保户对象回迁后仍在本辖区内居住的,继续由原街道、社区进行日常管理。未回迁原辖区的,按照《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做好迁移工作,帮助办理各种手续,确保城镇低保对象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