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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时,领导小组将组织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自查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复查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要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公安消防分局。
  (三)领导小组检查阶段 (10月20日-11月10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分析、研究部门复查、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将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四)政府挂牌督办(不限定时间,直至火灾隐患整改完毕)
  对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
  五、整改措施
  (一)对人员密集场所封堵、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锁闭安全出口,违反规定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其他严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责令立即改正。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规定,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三合一”建筑,以及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等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铁栅栏和在集体住宿外窗设置固定金属护栏,影响火场疏散逃生的,责令单位限期拆除,确保检查不走过场,整改不留死角。
  (二)坚决铲除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的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监督职责,依法强化消防产品流通、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在排查整治工作中,要集中开展流通、使用领域里的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4条的规定,对不合格的消防产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对已安装、配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影响建筑消防设施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整改,防止造成群死群伤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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