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4、疏散指示标志和事故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以及疏散指示标志和事故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违规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的。
10、在建筑物周围建房、搭棚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26日-9月30日)
市政府办批转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由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强宣传教育,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自查整改阶段(10月1日-10月19日)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查工作要全面细致,整改要彻底到位,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