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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环自发〔2007〕6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了进一步求真务实地抓好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7]12号),现将此件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192号)一并转发你们,请各地州市环保局遵照执行,结合各自重点,切实抓好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一、结合总局确定的分级创建管理的思路,生态省(市、县)的创建由国家局主抓,今后我局将重点抓好生态省(市、县)的报审和生态示范区的创建与命名工作;环境优美乡镇则由各地州市环保局负责主抓;生态文明村建议由各县市局负责主抓;真正形成分级管理,级级有重点的创建格局。
  二、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和《新疆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各地州市(县)环保局要坚持标准、扎实推动开展生态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推进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建设,提高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力戒形式主义。
  三、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通过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实施生态保护和恢复工程,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弘扬生态文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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