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审核工作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7〕6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新疆各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对上市企业环保审核程序,加强我区企业上市环境保护审核工作,督促和监督上市企业和申请上市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和污染治理水平,不断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我区新型工业化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进程,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要求,现对我区上市和拟上市企业环境保护审核工作规定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审核内容
(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SO2和COD排放总量逐年削减。
(三)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六)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 格。
(七)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八)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
(九)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十)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二、提交的资料
(一)上市企业和申请上市企业向自治区环保局提出的审核申请。
(二)企业所在地(州)、县(市)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环保审核要求的书面初审意见;
(三)企业(含本企业所属分、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基本情况;
(四)新疆企业上市环境保护审核申请表(以企业分、子公司为单位,同时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填报);
(五)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
(六)企业落实本规定第二条“审核内容和依据”的自查报告;
(七)证明符合审核内容的依据、相关文件、资料(环保局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下达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通过环保部门审核的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报表及企业相关报表、企业提供同行业单位产品或万元产值废水、废气、COD、SO2排放量类比材料、排污许可证、环保设施管理台帐、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帐、3年来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环保验收文件、排污费发票、对照行业、产品标准、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对比本企业情况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