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规范钢铁行业市场准入,严格项目管理。加快推进改革,努力消除钢铁工业粗放型发展的体制性因素。鼓励有能力的大中型骨干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和资本运作,盘活存量,推动中小企业实现结构性产品转型和业务转换,促进优势企业做强做大,建立有助于钢铁工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淘汰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产业调整、政策扶持、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多个方面,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淘汰工作,强化领导,形成合力。省政府成立省领导牵头,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物价、国土资源、环保、劳动、质监、工商、统计、银监、电监、安监等部门和电力公司参加的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有淘汰任务的市、县(市)也要建立相应领导体系。省和重点市、县(市)要设立专家组,对淘汰企业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谋求新的发展空间。要广泛深入地宣传淘汰落后产能的法律依据、政策目的和重大意义,努力使淘汰工作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企业职工的积极参与,并使之成为有关企业的自觉行动,为推进淘汰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淘汰范围、时限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将任务落实到具体企业。一要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各有关市(县)要根据国家要求及本实施方案,对照本地区的淘汰目标任务,制定淘汰落后产能总体方案,于2007年6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要及时研究处理淘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方案实施和措施落实。要逐年明确工作重点,每年年底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年度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二要制定企业淘汰方案。对相关企业特别是面临产品转换、产业转型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6月底前制定淘汰工作方案,把企业调整和发展、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培训、落实社会保险、安排经济补偿和盘活存量资产等相关措施落到实处。企业的淘汰工作方案,经企业所在地省辖市政府审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实施。
(三)强化政策配套。根据国家部署和安排,抓紧制定和实施支持、促进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措施。一要严格执行差别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力度和检查力度,扩大差别电价适用范围,提高差别电价标准,调整峰谷电价差幅,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同时在水、电、气、信贷等方面实施力度更大的调整政策,引导企业加快淘汰步伐。二要合理给予经济支持。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补助,以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和差别电价收入为主,建立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目前主要用于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支持有关企业实施结构调整和职工安置。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实施的改造提升项目,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可实行规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扶持措施。对淘汰落后产能需分流安置的职工再就业,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四)明确部门职责。在淘汰钢铁落后产能过程中,省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淘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并组织检查考核。经贸部门负责企业转产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差别电价企业名单,配合督查淘汰落实情况。财政部门牵头做好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争取和差别电价收支管理工作。物价部门牵头制定并监督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电监部门和电力公司负责做好电量计量和差价收缴、入库工作。国土资源、环保、质监、安监部门依据职责分别对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环保达标排放、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劳动部门负责做好有关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再就业政策落实、再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衔接工作。工商、统计部门及时做好有关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和行业分类调整、数据汇总工作。银监部门负责了解有关企业信贷及处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