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后轧钢工艺装备
(1)复二重线材轧机;(2)横列式线材轧机;(3)横列式小型轧机;(4)叠轧薄板轧机;(5)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6)热轧窄带钢轧机;(7)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8)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9)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10)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五)落后产品
(1)工频炉和中频炉等生产的地条钢,工频炉和中频炉生产的钢锭或连铸坯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2)热轧硅钢片;(3)25A空腹钢窗料;(4)I级螺纹钢筋产品。
二、淘汰任务和时限
根据国家要求,到2010年我省要淘汰落后炼铁能力479万吨、炼钢能力707.2万吨。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淘汰炼铁能力259万吨、炼钢能力327.2万吨;二是按照向国家的承诺,淘汰炼铁能力220万吨、炼钢能力380万吨。在时间安排上,2007年淘汰2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炉、20吨及以下的转炉和电炉,2008-2010年淘汰200-300立方米的高炉。对于承诺淘汰的生产能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在新项目建成后立即淘汰。
三、淘汰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政策。按照土地、信贷、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统筹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淘汰工作。对《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允许保留并专门用于铁合金、铸铁管、高合金钢、机械铸造的高炉、转炉和电炉,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政策。
(二)坚持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坚持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整相结合,扶优与汰劣相结合,兼并重组与关停相结合,现有企业改造与搬迁相结合,逐步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定必须淘汰的落后铁前和轧钢工艺装备,鼓励提前淘汰,也可与冶炼装备同步淘汰。
(三)坚持积极稳妥,确保社会稳定。既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又要科学把握力度和节奏,把淘汰落后与保持稳定结合,认真处理各种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为企业谋发展,为职工谋出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