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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钢铁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钢铁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钢铁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江苏省钢铁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

  为加快淘汰钢铁工业落后生产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1084号)要求以及全国钢铁工业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钢铁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
  一、淘汰对象
  淘汰对象主要是目前我省企业采用并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淘汰类范围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落后铁前工艺装备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3)土烧结矿;(4)热烧结矿;(5)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二)落后炼铁工艺装备
  (1)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100-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高炉(不含铁合金高炉);(3)200-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高炉(不含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三)落后炼钢工艺装备
  (1)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2)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3)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4)化铁炼钢;(5)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6)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7)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8)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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