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6]269号 2006年12月1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各地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纳税人开展促销活动赠送商品的成本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开展多种多样的促销活动所赠送商品(包括现金)的成本,按照业务宣传费标准扣除,即在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同时,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辽地税所[1998]363号)第十条废止执行。
二、关于企业搬迁过程中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执行期限问题
省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324号) 中关于企业搬迁过程中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执行时间自该文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也按本通知执行。同时,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1994]64号)第二十三条废止执行。
三、纳税人已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已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税法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已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税法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应调减保险费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
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后转贷给所属企业,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除上述情况外,纳税人向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非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
五、关于纳税人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员工是否算作计税工资人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