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最高支付限额。年度内住院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延吉市4.5万元,其他县(市)4万元。
5.学生儿童医疗保险待遇。与本统筹地区所选定的缴费标准及待遇水平相一致。在此基础上,参保学生儿童中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最高限额为8万元。学生因患病或遭受意外死亡,可补偿1万元。
6.农民工参保待遇。农民工参保缴费及待遇按照《关于印发农民工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劳社医字〔2006〕24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7.医疗待遇支付期。参保人首次参保后,三个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年度缴费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参保人员在待遇支付期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8.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医疗费:
(1)城镇居民因违法犯罪、酗酒、戒毒、自杀自残支出的医疗费;
(2)因交通肇事支出的医疗费;
(3)因医疗事故所需的费用;
(4)城镇居民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医药费。
三、建立对部分居民的政府补助机制
(十)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和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参保,延吉市个人缴费为40元,政府补贴160元;其他县(市)个人缴费为30元,政府补贴120元。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增加政府补贴标准。对确无能力缴费的,经统筹地区认定后,个人不缴费,全部由政府补贴。
(十一)对有城镇户口且年满60岁以上(含60岁)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延吉市个人缴费100元,其他县(市)个人缴费50元。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统筹地区的财政预算缴费补贴50元。
(十二)对在校城镇中小学生给予缴费补贴。在校城镇中学(含中专、职校、技校)、小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统筹地区的财政预算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
(十三)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并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贴。属于“4050”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延吉市个人缴费120元,其他县(市)个人缴费70元;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50元标准补贴,延吉市个人缴费150元,其他县(市)个人缴费100元。此项补贴从统筹地区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