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7〕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的目标,现将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教育局、残联、老龄委等部门制定的《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三月六日
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州民政局、
州教育局、州残联、州老龄委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1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的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4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让更多城镇居民能够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二)任务目标。从2007年起,争取用2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覆盖全州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7年起全面启动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制度,扩大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基本原则。坚持社会公平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大病医疗,兼顾门诊医疗需求;坚持以个人(家庭)或团体缴费为主的原则,政府对困难居民和部分特殊群体适当补助;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经办,整体推进。
二、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四)覆盖范围。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学生儿童,以及目前尚无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