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107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救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嘉峪关市救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救灾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地进行,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救灾应急工作的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第三条 救灾应急预案实施的工作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暴洪、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紧急救助。
第二章 灾情等级划分
第五条 灾情按受灾程度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一般灾、轻灾四级,具体划分标准为: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2、死亡人数3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2、死亡人数1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一般灾:
1、倒塌房屋100间以上,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2、死亡人数10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四)未达到一般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六条 发生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应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相应规模的应急反应。
第三章 救灾应急指挥机构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组织全市抗灾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