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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嘉政通告[2004]1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为了维护我市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上访群众围堵和冲击国家机关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就维护信访秩序通告如下:
  一、上访群众应当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的以下规定:
  (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持合法有效证件,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任何人不得强制他人参与或者阻止他人退出走访活动。
  (三)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上访群众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上访人在走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批评教育、劝阻或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家机关门前等公共场所设置横幅、标语等宣传物,或者散发传单、呼喊口号扰乱公共秩序;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
  (三)非法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
  (四)纠缠、侮辱、围攻、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在接待场所毁坏公私财物;
  (六)非法滞留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扰乱机关工作秩序;
  (七)其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上访群众在国家机关门前等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示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并获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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