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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嘉政发[2005]11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2004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人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环境卫生管理局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展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采用多元化投资的办法筹集。行政管理经费每年列入城市建设、维护和发展计划,并逐年予以增加;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建设大型环卫设施和购置清运设备;鼓励其他社会资金投资环卫设施建设,参与环卫保洁、运输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要与城市配套发展。规划建设方案的评审、建筑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以及单体工程的竣工验收等均应有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八条 采用灵活的用工制度和管理方式。从事环境卫生作业人员要逐步向全员聘用制过渡,推行以岗位工资为核心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洁、运输作业可向社会公开竞价承包。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就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每年至少专门安排一次常务会议和一次全市性总结表彰大会,专题进行研究、安排部署和总结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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