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查整治的重点是兰新路和其它道路沿线及街区内部严重违章使用城市公用设施的行为。
三、整治内容
1、擅自修建建(构)筑物,将管线和检查井压在建筑物下面或管线与建筑物的间距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导致管线及设施无法检查或维修。
2、擅自接用暖气,未经批准随意增大供热面积。
3、未经批准私自接水或擅自向他人转供水。
4、不缴纳暖气和上水费用。
5、私自接引下水,将下水管通入暖气井(沟)内或自挖渗水坑排水。
6、将各种污水直接排入暖气井(沟)内,造成暖气管道腐蚀。
四、整治时间
1、调查时间:3月15日至31日,分四个小组进行调查。
2、整改时间:4月1日至8月31日,共四个月时间。其中:4月1日至6月15日为自查整改阶段;6月16日至8月31日为强制整改阶段。
五、整治方式
1、自查整改。整治活动开始后,由整治办公室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法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由违章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违章设施,恢复设施原貌并缴清费用。自查整改结束,经整治办验收合格并签订设施使用协议后,恢复其设施供应,同时不再予以处罚。
2、整改查处。自查整改阶段结束后,仍未整改或整改没有按要求完成的,整改办公室将依法给予停止供水、供暖的处罚,并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后,用户仍需申请使用城市公用设施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并交纳使用费、拆除费、罚款后,按照2005年新建用户对待,同时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拆除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罚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额度并结合实际违章情况综合确定。
六、具体要求
1、这次城市公用设施整治活动涉及面广,任务量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依照法规规章,确保整改活动如期完成。
2、在整改活动中,对群众或用户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要认真听取、耐心解释;对工作中出现的复杂问题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研究解决,不得使用简单粗暴方法,引发群众意见。
3、整治办公室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确保整改工作稳步推进。
4、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寻找差距和不足,进一步改进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