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源
(一)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有效监管,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确保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源。
第一、市建设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施工审批程序,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特别是要加大对规避招标、虚假招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的监管力度,对劳动保障部门通报的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在资质年检与资质晋级中不予批准;对于原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且又重新开工的或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颁发施工许可证。同时,建设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监督管理,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真正使政府投资工程成为“示范工程”,起到示范作用。
第二、按照《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要求,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第三、市建设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在评选、表彰先进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不能入选;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取消其相关资质,并不得进入嘉峪关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建设领域,同时上报省建设行政部门,清理出甘肃辖区内的任何建设领域。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预付保证金制度。
根据我市实际,确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并通知建筑总承包企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实际承建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八的比例提取农民工工资预付保证金,存入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定帐户,专项用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所有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均有该建设项目的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指定银行设立专户管理由建筑承包企业预交的农民工工资预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预付保证金”)。
各建筑总承包企业在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时,要注明截止竟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并承诺中标后能按时、足额在指定帐户存入工资预付保证金。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正式签订后,持向市劳动保障部门预交工资预付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向建设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因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建设行政部门确认,市劳动保障部门即可动用该建筑总承包企业预交的工资预付保证金,先行支付(或部分支付)所拖欠或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待工资拖欠问题解决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建设行政部门责令该建筑总承包企业及时补足工资预付保证金。工程合同交工日期期满前一个月,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建设行政部门将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在施工现场公示一周,若存在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市劳动保障部门即可用该建设项目建筑总承包企业预交的工资预付保证金,直接向所招用的农民工代付工资,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对建设工程竣工后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市建设行政部门对该建设工程不予验收,待拖欠或克扣的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后,市建设部门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筑总承包企业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建设行政部门共同确认无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等劳动纠纷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将该建筑总承包企业预交的剩余工资预付保证金返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