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用工行为
各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通过委托职业介绍机构、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等合法途径进行招聘。在招聘时,企业要严格审查应聘农民工的《身份证》和接受教育、培训的相关证明。对已招用的农民工,企业要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录用后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企业招用农民工时,不得扣押农民工的身份证等个人证件,不得向农民工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经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后,由企业和农民工各持一份,不得由企业集中保管。对存在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扣押农民工的个人证件,向农民工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等违法行为的企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企业要承担赔偿责任。
严禁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非法招用农民工的行为。建筑总承包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依法发包劳务作业时,应通过内部招标或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用有相应资质并登记注册的劳务分包企业,同时,双方应依法签订劳务作业承(发)包合同。登记注册的劳务分包企业做为合法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招用农民工,并做好农民工的管理、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工作。
各建筑业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经营和发展情况,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依法制定本企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各企业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应按规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
三、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各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严格按照《
劳动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同时,企业应按照国家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编制工资支付表,并保存相关工资发放资料两年以上备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建设行政部门定期对各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责令限期补发,逾期拒不补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先从该建筑总承包企业预交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中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民工支付所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或拖欠工资应付总额的50%至1倍的赔偿金。同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