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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18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
  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劳动保障厅、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甘劳社发[2003]200号)等法律政策规定,为了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及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进和完善发展改革、建设、劳动保障、银行等部门的监督,实行联动执法,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今后新开工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投资体制改革要求加强管理,对于前期工作不到位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已完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其新建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批准立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颁发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贷款;对于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竣工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次年起停止批准新开项目;对于房地产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同时纳入企业管理系统,将其不良行为向全社会公布,并对其开发资质向建设厅申请做降级或注销处理;对于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凡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银行应将其列为信用不好的单位,在其新申请贷款时予以相应限制。鼓励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工程拖欠款。按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施工企业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施工企业优先受偿。施工企业收回的工程拖欠款应首先用于支付劳务企业的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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