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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6]20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中油宁夏石化公司、宁夏丰友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它各化肥生产、供应单位,自治区供销社,宁夏煤业集团,宁夏电力公司,长宁天然气有限公司,银川铁路分局:
  为了做好我区2006年化肥价格调控工作,促进化肥生产流通,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特别是春耕期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监管工作,促进农业生产,保护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和农民利益,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化肥出厂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仍然实行差率控制。
  (一)化肥出厂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
  (1)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大型氮肥企业(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中油宁夏石化公司和地产化肥宁夏丰友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尿素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6]12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出厂价格在出厂中准价1500元/吨的价格基础上上浮幅度由10%提高到15%,下浮不限。但在春耕期间供应区内农业用的尿素维持在去年水平,上浮幅度不得高于10%,即最高出厂价格为1650元/吨;供应其它行业和区外的尿素出厂价格可控制在上浮15%以内,即最高出厂价格1725元/吨。
  (2)地产化肥山东聊城鲁西化工集团宁夏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磷酸二铵和地产碳酸氢铵出厂中准价仍按宁价商发[2005]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上浮幅度继续维持在10%的水平,下浮不限。
  (二)对尿素、磷酸二铵、碳酸氢铵等主要化肥品种的批发、零售价格,仍实行进销差率1.5%和批零差率2.5%的控制。作价办法仍按宁价商发[2005]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
  批发价格=出厂(口岸)价格×(1+进销差率1.5%)+合理实际运杂费+储备费用及利息
  零售价格=批发价格×(1+批零差率2.5%)+合理实际运杂费
  二、取消化肥生产用煤价格干预措施。按照国家的要求,停止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煤炭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电[2005]67号),即自2006年2月1日起解除对无烟块煤最高限价临时干预措施。我区根据国家要求和实际情况自2006年2月1日起停止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化肥生产用煤价格的通知》(宁价商发[200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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