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理顺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及时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14.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管理。依法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推动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制度化。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定期培训,取得执法资格,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15.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市、县级政府应出台本地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主要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管理、备案、审查和案件评查制度。
16.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及时投诉举报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17.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积极探索分工合理、运作协调的新机制。研究探索在重点镇和中心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开。逐步扩大综合执法试点的范围,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
18.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完善行政执法程序,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分离制度。积极推广淄博等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做法,约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减少执法的随意性,通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进行细化,完善内部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19.积极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机制。要及时制定出台防范、解决社会矛盾的相关规定,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从源头上预防矛盾和纠纷的激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建立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机制,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分析梳理,及时化解。
四、加强法制队伍建设,明确依法行政责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各项措施
20.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努力钻研业务,经常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市、县级政府应加强对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4次集中学习培训,并为其工作交流和学习考察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