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公开发布制度。市、县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的相关制度,坚持合法性审查制度和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制度,规范性文件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前,应当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8.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严格执行《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78号),完善备案工作体制。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建议,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建议者。
9.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和定期清理公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由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要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适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10.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要及时出台政务公开方面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全面、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要拓宽政务公开的渠道,继续扩大《山东政报》免费赠阅的范围,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
11.加强政务大厅建设和管理。要逐步减少和规范审批事项,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定期公布行政许可目录,逐步建立政务大厅管理的长效机制。健全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的机制,逐步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12.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作用。认真贯彻《
行政复议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进一步规范复议程序,探索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和方法。要大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完善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办案需要配备配强行政复议专职工作人员,确保2人以上承办案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13.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必须至少确定1人作为本机关具体承办行政应诉的专门人员,应诉人员应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要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倡和鼓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要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积极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严格落实行政赔偿制度,认真执行《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行政赔偿费用依法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