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大投入,安排适当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保证“三支一扶”、“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等项目经费的同时,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也要落实就业工作必需的经费投入,用于支持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就业网络平台建设、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专项计划、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以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档案管理和转递、毕业生就业工作表彰等。今后,各级政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举办针对应届毕业生的供需见面活动,一律免收应届毕业生进场费。
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各部门和各高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大考评力度,将考评结果作为各级、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落实高校的责任,以高校毕业生就业评估为抓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就业工作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坚持毕业生就业率公布制度,对就业率明显偏低的学校和专业要适当控制招生规模,减少招生计划。要落实市、县政府的责任,研究建立省政府对市、县政府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三、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各级政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要加大国有企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的工作力度,引导国有企业(单位)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把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企业应尽的义务,在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将落实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密切结合起来,重点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的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时,重点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倾斜。对于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管理部门可根据不同情况,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今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措施,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