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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接受易地复员士官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接受易地复员士官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5]23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民政局上报的《嘉峪关市接受易地复员士官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接收易地复员士官暂行办法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嘉峪关市接收易地复员士官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结合嘉峪关市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易地复员士官,嘉峪关市予以接收:
  1、国家或军队建设需要的;
  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从所在地迁移嘉峪关市的;
  3、结婚满2年以上,配偶在嘉峪关市有常住户口,并且有一定生活基础的;
  4、因其它特殊情况经省军转安置办批准的。
  三、易地复员士官报到时应出具下列手续:
  1、男女双方结婚证;
  2、女方户口本、身份证、住房产权证;
  3、退役行政介绍信;
  4、《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退伍证》;
  5、女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出具的有生活基础证明,主要包括:(1)住房情况;(2)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情况。
  四、易地伤残复员士官报到时,除出具本办法前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同时出具《革命伤残军人证》、《伤残医学鉴定表》、《评残报告》和伤残X光片等。在民政局审核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变更后,从第二年开始享受伤残保健(抚恤)金。
  五、易地复员士官在嘉峪关市落户后,若不愿享受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政策,民政局不与其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不为其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出具自谋职业相关证明。其享受的优惠政策依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执行。
  六、易地复员士官落户嘉峪关市后不享受下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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