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并将复审结果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张榜公布,以增强工作透明度。对在规定时间内无异议并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各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市民政局对各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后,及时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发放医疗救助证,批准其应享受的本次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家庭,并说明理由。
(四)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由各镇人民政府发放,市民政局核销。
五、救助经费支付方式
(一)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应出示医疗救助证和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院按批准的救助金额先行垫付救助的部分,其余部分由救助对象自付。
(二)定点医疗机构每月与市民政局结算垫付的医疗救助费用。结算时应提供救助对象住院病历原件、医疗收费票据、转诊证明、住院费用申报表等资料。
(三)救助对象到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市民政局凭市卫生局出具的转诊证明,可将批准的救助金一次性如数支付给医院或个人。
六、医疗救助服务
(一)农村医疗救助服务由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市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三)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治疗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从严控制医疗费用,努力使救助对象早日康复;
(五)医疗救助医院不得要求医疗救助对象支付在医疗、预防等方面应减免的费用。
七、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市政府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并通过省、市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一)争取国家、省上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在当年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医疗救助资金。考虑到我市农村人口较少的实际情况,市财政按照全市农村人口总数每年每人2元的标准纳入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