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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居民;
  (五)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特困户、贫困户。
  三、救助内容与标准
  (一)每年一次性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合作医疗基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资助标准为:
  1、五保户、特困户、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级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予以救助;
  2、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减半救助。
  (二)住院医疗救助
  对下列多发病、常见病、急性传染病和肿瘤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镇卫生院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其他则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1、肾衰竭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化疗;
  3、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4、糖尿病并发症;
  5、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6、再生性障碍性贫血;
  7、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8、严重的脊髓疾病引起的肢体瘫痪;
  9、长期昏迷的植物人;
  10、重度以上烧伤的病人;
  11、脑出血后遗症;
  12、肝硬化;
  13、孕产妇分娩。
  (三)临时医疗救助
  1、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2、对未参加合作医疗,但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3、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4、对实施重大外科手术和特殊手术治疗的病人给予单例救助,一般控制在1000-4000元之间,但对同时患有其它重大疾病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
  5、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对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给予优惠;对注射费、换药费按成本计价;对手术费、检验费按标准费用的80%计收;
  6、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7、对因打架斗殴、吸食毒品、自残行为引起的和有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治药费不予救助;与医疗及用药无关的费用也不在救助资金支付范围。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因患重大疾病需要医疗救助的人员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和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复印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后,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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