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发[2005]27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当前农村存在的因患大病、重病导致医疗难的问题,根据民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甘肃省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4]155号),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原则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维护贫困居民和重点优抚对象的身体健康,是保障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根本需要,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贫困居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农村贫困群众的健康水平,及时解决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缓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为了确保这项制度的平稳运行,农村医疗救助遵循属地管理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医疗救助要从贫困居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加以充实完善和规范。
二、救助对象
凡持有我市农村户口的困难群众,因患重大疾病、医药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和无力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可申请享受农村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是:
(一)农村五保户;
(二)家庭成员中患重病或常年患病住院治疗的特困户、贫困户;
(三)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级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