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考核河道清淤疏浚计划完成情况,包括完建长度和工程质量。完建长度是指年度计划内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在考核期限内完成的河道长度,完成土方以实际测量为准。工程质量为完工时的工程质量,由专门成立的验收小组(委员会)或按有关质量管理要求由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评定。基本分为40分。未完工的河段或质量评定不合格的河段不得列入完工考核。完成年度实施计划的得40分,没有完成的按工程量的一个百分点扣2分标准扣分,直至扣完为止。
(四)资金管理(21分)
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配备合格财务人员(3分);
资金按有关要求足额按时到位,到位率达100%计10分,80~99%计5分,70~79%计3分,60~69%计2分,低于60%不计分;
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支付资金,手续齐全,程序规范,严格按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帐册完善(4分);
按工程进度及合同及时支付有关费用,不拖欠民工工资(2分);按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分)。
(五)验收管理(11分)
工程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报告,工程实施总结报告;
2.工程设计或实施方案资料及批复文件;
3.工程决算报告;
4.工程监理报告和质监报告;
5.其它相关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验收规程及时组织完工的验收(3分);
立卷归档制度完善,验收后及时把有关资料整编归档,档案完整、规范(2分);
河道清淤疏浚达到设计要求,改善水环境效果明显(3分);
群众对水环境改善满意率(满意人数与被调查人数的百分比)达90%的计3分,80~89%计2分,60~79%计1分,低于60%不计分。
第五条 考核方式采取各区域或单元工程自查、市核查的考核方式。
第六条 被考核单位应提供考核材料(见附件2)和备查资料,没有相应备查资料佐证的,相应项不计分。
第七条 考核总分作为列入年度计划任务以奖代补资金的下达依据。
附件:1. ( )县(市、区)清水河道建设( )年度考核情况表 (略)
2. ( )县(市、区)清水河道建设情况( )年度考核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