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区河道清淤疏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7〕25号)
绍兴县、上虞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市区河道清淤疏浚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五日
绍兴市市区河道清淤疏浚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有序、保质保量推进市区河道清淤疏浚工程,提高河道清淤疏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管理办法》(浙水河〔2003〕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乡镇(街道)、村河道清淤疏浚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河道清淤疏浚考核结果是使用专项资金的依据,必须按照实事求是、注重效益、规范程序的原则做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以各区域为单元进行,对各区域列入市年度清淤疏浚计划和确因客观原因经报批的变更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分前期管理、施工管理、目标管理、资金管理和验收管理五个部分,实行百分制评分。
(一)前期管理(11分)
按有关要求编制、报批工程实施规划和计划,并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和计划实施(2分);
编制有关设计报告和实施方案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5分);
按批准的河道清淤疏浚规划编制分年度实施计划,并及时报批(2分);
年度计划调整能按有关规定及时报批(2分)。
(二)施工管理(17分)
对项目实行项目法人管理或确定项目责任人(2分);
按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监理制、不实行监理的项目配备项目技术负责人(2分);
实行项目招投标制,镇、村小型河道清淤疏浚工程,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发动受益的劳动力施工或招投标选定施工企业(4分);
按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监督制(3分);
按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管理机构,严格实行安全监督,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3分);
按规定做好统计工作,并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3分)。
(三)目标管理(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