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资格认定
市、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职责权限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综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作出是否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认定结论,并将结论通知申请人。
2006年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中,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七)证书发放与申请材料处理
市、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未取得教师资格人员,其全部资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保留一年后销毁。
(八)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
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晋价行字[2004]18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有关政策说明
1、关于师范教育类专业申请者。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是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以及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毕业生。在面向社会申请教师资格时,确定是否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对待,应以申请人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所要求的相应学历为准,其学历证书中所学专业属于“**教育”,并能提供在学期间修学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合格单的属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2、关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申请者。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是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非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毕业生。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需提供山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
3、应届师范教育类和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在临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在学期间修学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合格单或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和其它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后,可直接认定其所学专业相应的教师资格,如申请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须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和在学期间缺少教育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必须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必要时,教师资格机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