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对于有疑议的学历证书,应要求申请人将其学历证书送交太原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查询认证(地点:旱西关南二条5号,电话:3041956)。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测试合格。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
2006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宣传与咨询
宣传与咨询活动时间确定为3月14日至4月9日。要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政策及安排,设立咨询电话为申请人提供政策咨询。
(二)报名工作
2006年4月10日至15日,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的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报名。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在职教师由所在地教育局(市属、民办、厂矿学校由所在学校)统一到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名;其他社会人员由本人到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名。应届毕业生以校为单位,按申请教师资格的种类分别到就读学校所在地教育局指定的地点报名。
市教育局、有关区县教育局指定报名地点详见附件1。
报名时申请人须持身份证、学历证书(后期本科或大专毕业者还须提供前期大专或中专学历证书)、并提供本人参加山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或在学校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且成绩合格的档案记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户籍材料原件,如实认真填写《太原市2006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报名表》(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1张),领取申请相关材料及表格,缴纳报名费。未取得普通话二级乙等证书的要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名参加普通话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