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设立合作医疗住院结算窗口,并按月上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
第八章 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是整个管理核心,家庭帐户基金实行每年一次性按户缴纳制,农户应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基金。
第二十八条 应建立农民个人参加合作医疗存储明细帐户,记入家庭基金专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挤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 市合管办具体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条 市合管办统一印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合作医疗家庭帐户卡》。卡和证由农户保管。农户就医必须持卡、证备验。
第三十一条 建立由财政、审计、卫生、农业等部门和农户代表参加的合作医疗监督小组,由财政部门牵头,每年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合管办要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对检举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行为的投诉人,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的检查考核。定点医疗机构要向市合管办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年终考核后,根据服务质量进行奖惩。
第三十四条 市合管办可到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和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需要查阅的有关档案和资料。
第九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优质服务,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接受农户、市合管办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合管办除扣不应支付的费用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一定数额的罚款,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相关的责任人员,视其情节,从行政、经济、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给予严肃处理:
(一)将未参加合作医疗制度农户的费用,列入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将应由参加合作医疗基金农户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将不属于合作医疗基金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并将费用列入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
(五)违反合作医疗药品使用规定,随意按平均定额标准限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