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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住院期间应用χ-射线计算机段层摄影装置(CT),X光检查、彩色多普勒仪、胃镜、气管镜、结肠镜、膀胱镜、直肠镜、B超、脑电图、心电图、肌电图、毫特及各项化验;
  (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三)腰椎、胸腔、骨骼、肝脏、心包等各项穿刺及腹膜透析;
  (四)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
  第二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医药费范围:
  详见《嘉峪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助的诊疗项目和医药费范围:
  (一)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因患计划免疫相关疾病、性病、群体食物中毒、酒精中毒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自购药品、各种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输血、非疾病治疗费用(减肥、增胖、增高)、保健药品费、保健及康复性器具费用;
  (四)住院期间的特需医疗服务(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
  (五)住院期间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膳食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损伤公物赔偿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
  (六)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费用;
  (七)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费用;
  (八)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九)因工伤、职业病、正常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
  (十)器官移植、安装假肢、换瓣及安装起搏器费用;
  (十一) 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二)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三)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
  (十四)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的费用;
  (十五)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十六)住院期间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脑血管造影(DSA)、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费;
  (十七)未经市合管办批准,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和转外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急症例外)。

第七章 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医疗机构定点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基本医疗机构建设标准,要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各项规定中要求的条件。镇卫生院、市级医院等医疗单位应向市合管办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合管办进行资格审定确认后,可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具体管理办法详见《嘉峪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市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有关医疗服务范围、项目、质量等内容的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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