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政府资助和农民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原则,医疗费用由政府资助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三)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统筹基金与家庭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六)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医疗费水平与农民经济承受能力、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量力而行,随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七)建立全市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筹集和管理合作医疗基金。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全市各镇常住的农业人口,以户口薄为准,凡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都可在所在镇以户为单位参加。
第三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政府资助和农民个人缴纳两部分组成。
(一)政府每年资助标准:
省、市、镇三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给予30元的资助,其中:20元构成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基金,10元纳入大病风险统筹基金。
(二)农民个人年缴费标准: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根据筹资标准,履行缴费义务,主动缴纳每人每年30元的合作医疗基金,其中:20元纳入家庭帐户,10元纳入大病风险统筹基金。
(三)对无儿、无女、无依无靠、生活困难的五保户、特困户等弱势群体由民政部门、市财政按核定人数统一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由民政局每人每年再补助10元,其中,5元构成住院统筹基金,5元构成大病统筹风险基金。
第六条 为了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起步运转,镇合管办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七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建立家庭帐户运行后,须在下年到期前,提前缴纳下年基金,不得无故拖欠。对拒缴、逾期不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市合管办从欠缴次月起,有权暂停该户使用政府资助金,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问题,由该家庭户主负责,但家庭帐户有效。过期后续交的,按日加收欠缴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合作医疗基金。
第八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家庭成员如有一人不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家庭其他成员暂停使用政府资助金,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家庭帐户保留有效,但不可支取。待缴清合作医疗基金及滞纳金后方可享受合作医疗的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