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确因病情严重需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转外住院治疗,由医院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分管院长审核,报市合管办批准后,方可转院。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外出工作、探亲患病住院治疗时,原则上只能在家庭帐户支付医疗费用。病情危急确需住院治疗的,应到镇以上(含镇)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返回后15日内凭住院有效发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家庭帐户存折》,到市合管办办理审核报销手续,但要按《实施方案》规定的报销比例下浮5%。
七、监督机制
市上成立由人大分管领导任主任,监察、民政、人事、社保、审计部门领导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检查、监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定期向市人大报告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市合管办要按月结算帐目,加强资金管理,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做到资金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市审计局要定期对市合管办的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坚决杜绝挤占和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发生。
八、医疗服务
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理顺农村医疗管理秩序,进一步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拓宽服务领域,降低医疗成本,不断提高农村医疗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实现以低廉的价格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市合管办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市合管办每半年对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审核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乱检查、乱开大处方、乱收费、拖延治疗、弄虚做假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对直接责任人送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促使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
九、组织实施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促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为确保顺利推行,市上将把这项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各镇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起步阶段,相关部门和各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新闻媒体,在农民群众中广泛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模式和内容的宣传,争取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营造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良好氛围。要引导农民不断增强健康投资和互助共济的意识,使农民认识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带来的实惠,积极支持、参与这项工作。
附件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